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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才因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才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贞丰县珉谷街道金城大道丰茂广场往永丰大道田坝村出租房方向行驶,于次日00时08分,行驶至至贞丰县珉谷街道金城大道丰茂广场路段时,被贞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陈某才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陈某才拒绝配合,随即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贞丰县人民医院对其提取静脉血样备检。经鉴定,陈某才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7.97mg/100ml。同时,被告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才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才在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辆上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才在法庭上深表悔恨,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在以后的生活中将坚决改正。法官适用了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才在庭审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签字具结,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危险驾驶的危害,不仅仅威胁着不特定正常行驶车辆和行人的安全,而且威胁着其他无辜家庭的幸福,同时也会损害自己的家庭幸福。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此类案件为警示,充分认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严守交通法规,不触碰法律底线。
来源:贞丰县法院
作者:刘付林 安 琪